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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实施规程(豫发改资源[2007]830号)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实施规程(豫发改资源[2007]83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落实好国家鼓励节能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豫发改资源[2007]796号),我委制订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实施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发布的《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源[1999]456号)、《河南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豫经贸资源[2000]572号)和原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经贸资源[2002]465号)中有关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
认定实施规程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落实好国家鼓励节能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含机组)实行认定管理。结合《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豫发改资源[2007]796号),制定本实施规程。

一、认定范围

(一)基本定义

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煤矸石(含石煤、油母页岩,以下同)、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低热值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综合利用的原料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修订而调整。

2、热电联产,是指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3、本实施规程所称认定,是指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范围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内容包括:

(1)审定申报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备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

(2)审定综合利用发电所用燃料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燃料来源是否稳定充足,数量和品质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或审定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热效率是否符合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要求的指标;

(3)审定是否符合国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二)权限划分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的组织协调、认定证书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机组进行初审。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按照《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实行认定委员会审查制度,热电联产认定比照执行。

2、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统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的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已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2)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的企业,除满足《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组未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关闭淘汰名单;

2、机组不属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关停范围;

3、配备入炉燃料分类计量、供热量、供电量等在线监测装置,并逐步实现信息联网。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用低热值燃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利用煤矸石、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掺烧原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得大于18825千焦/千克(4500千卡/千克),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千卡/千克);全部利用煤泥和煤矸石发电的,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5060千焦/千克(3600千卡/千克);原则上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热效率不低于80%,机组容量不低于12MW;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运输距离不超过50km;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省辖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机组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三)申报热电联产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2、单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不含)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大于50%;

3、供电标准煤耗不高于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最大半径为20公里。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最大半径为8公里。

三、企业上报时限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上报时间

1、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一年受理一次申请。企业应于当年的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当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

2、不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一年受理两次申请。企业应于当年3月底或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当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

3、新建机组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应至少运行3个月;新建申报热电联产的,应至少运行6个月。

(二)申报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热电联产认定申请报告;

2、《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或《河南省热电联产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5、建设或改造为综合利用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批复(或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文件;

6、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并网文件;

7、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期未超过一年的入炉燃料化验报告;

8、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期未超过两年的锅炉热效率测试报告;

9、燃料供应方出具的燃料供应量证明。其中,使用垃圾作为燃料的,应提供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地方财政有补贴的应提供财政补贴证明;

10、入炉燃料量、主蒸汽量、供热量和供电量等按月的在线记录数据;

11、排放灰渣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12、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电厂“三废”达标排放证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三)其他要求

1、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备查。申请认定企业和提供证明的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全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可不用提供(二)申报材料之7、9、10、11项涉及的材料。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资料一式六份),采用A4规格,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四、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材料和审查要求

(一)上报时限

1、申报材料齐全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等工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分别在4月底和10月底前,将通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二)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与企业提供的原件是否相符;

2、审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备案),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和验收;

3、对于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审查所用燃料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范围;对于申报热电联产的,审查热电比、热效率是否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现场考察

1、考察机组运行和企业生产情况;

2、考察灰渣综合利用情况和环保排放情况;

3、对于申报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的,考察燃料来源是否稳定充足,运输距离是否合理,燃料在线监测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的计量数据包括特定时间段内的入炉各类燃料总量、入炉燃料低位热值(计算值)、蒸汽总量和供电量等;

4、对于申报热电联产认定的,考察供热对象是否落实,供热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供热在线监测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的计量数据包括特定时间段内的入炉燃料总量、主蒸汽流量、供热量、供电量、热电比(计算值)和热效率(计算值)等。

5、现场考察结束后写出考察报告,在《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申报表》或《河南省热电联产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四)材料申报

1、对符合条件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附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考察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2、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

五、省发展改革委和认定委员会审查内容

(一)时限要求

1、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3、在专家组完成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企业材料,连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

(二)专家组评审内容

1、材料审核。包括:

(1)对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计算,判断其可信度;

(2)对申报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的,计算各种入炉燃料比例、入炉燃料低位热值;对申报热电联产认定的,计算热电比、热效率和供电标准煤耗;

(3)与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材料涉及数据比对,如有差距,应分析产生差距原因。

2、现场抽查。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重要数据需要核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验和燃料抽样。燃料抽样由专家组组长和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名,封存后送交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检测。

3、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抽查情况,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规定的初步结论。专家组长签名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4、认定委员会审查。包括:

(1)结论审查。认定委员会听取专家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并做出是否给予认定的结论。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公告。省发展改革委将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和热电联产企业名单在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hndrc.gov.cn)和河南省循环经济网站(www.hnxhjj.com)上予以公告。其中按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机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3)发证。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河南省热电联产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其中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机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核准意见后颁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证书样式和有效期。《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河南省热电联产认定证书》参照《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样式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

(5)优惠政策。企业持《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河南省热电联产认定证书》到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宜。

六、其他

(一)加强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设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71-69691415)。

其他监督管理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发布的《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源[1999]456号)、《河南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豫经贸资源[2000]572号)和原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经贸资源[2002]465号)中有关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表一: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机组)认定申报表
附表二:河南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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