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效率大于85%,含硫仅0.3%左右。优质煤比普通动力煤热值高19%-30%、含硫量低20%-30%。分散燃煤锅炉、窑炉使用固硫型煤,可提高燃烧效率,锅炉为10%-20%,窑炉为20%-30%,推广型煤90万吨,可节约能源13-15万吨标准煤,并减少燃烧中二氧化硫的生成和排放。
(二)建筑领域
重点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空调和其它家用商用电器节电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分布式供能等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1、建筑节能工程。
“十一五”期间,预计上海每年竣工建筑超过3000万平方米。要通过执行和提高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节能管理,达到节能目的。
(1)新建居住建筑。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十一五”后期,在科研与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并积极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适用节能技术,贯彻建筑节能标准。仅围护结构执行国家节能标准,可节约能源22万吨标准煤。
(2)新建公共建筑。以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世博园区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办公楼、宾馆、商场等公共建筑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的总体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执行国家节能标准,可节约能源80万吨标准煤。
(3)既有建筑改造。以既有办公楼、商场、旅馆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重点,以政府办公用房为示范,以结合“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为基础,以运用市场化改造机制为手段,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3000万平方米,仅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可节约能源39万吨标准煤。
(4)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综合技术攻关示范项目300万平方米。
(5)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管理。我国每年的建筑用钢约为钢铁消耗总量的25%-30%;水泥占总耗用量的70%-80%;建筑使用能耗约为社会总能耗的27%。近几年,上海的城市建设,每年投资规模都超过2000亿元,全市在建建筑工地数约8000个,提高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管理非常重要。要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积极推广节能施工新技术;提高工程结构质量和各道工序的一次合格率,减少材料浪费;积极推广预拌商品砂浆;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和各种节电节能装置;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施工临时设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程度。
2、空调和其它家用商用电器节电工程。
(1)空调系统。上海夏季用电高峰负荷的三分之一以上是空调用电,且用电量在逐年增加。通过采用高能效空调器,应用蓄冷、蓄热技术,变风量、变流量控制系统,遮阳、隔热、CO2和温度控制等措施,可节约用电25%以上,节约能源64万吨标准煤。
(2)家用及办公电器。目前,本市家用电器(不包括空调)耗电占居民用电的70%左右。2007年,本市家用电冰箱能效市场准入限定值提前实施国家标准。鼓励居民和单位采用节能型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饭煲及节能办公电器等,可节约用电20%以上,节约能源14万吨标准煤。
3、绿色照明工程。
本市照明用电量超过总用电量的10%。通过在公共建筑(设施)和居民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采用紧凑型荧光灯、高效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电子镇流器、高效灯具、调光控制装置、半导体照明以及自然光利用等绿色照明设计和选用,可节约用电15%左右,节约能源68万吨标准煤。
4、分布式供能等工程。
(1)分布式供能。本市分布式供能主要指应用于建筑物(建筑群)、电力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燃气热电(冷)联产,其比热电(冷)分产节能30%。“十一五”期间,总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节约能源11万吨标准煤。
(2)民用燃气灶、热水器。全市居民燃气用户已经超过650万户,日供气量人工煤气达到900万立方米、天然气达到500-600万立方米。以低热值口径计算,目前本市家用燃气灶的燃气热效率为50%-60%不等,燃气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热效率在80%-90%之间。通过实施节能标准和转变生活消费方式,提高热效率5%-8%。
5、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机构,通过实施建筑物围护结构、空调和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在改造基础设施和更新设备时,采购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实施严格的行为节能措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每年下降1%-3%,可节约能源45万吨标准煤。
(三)交通领域
重点实施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1、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1)优化城市交通消费模式。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加快建设轨道交通基本网络,完善和扩大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出行比例。到2010年,公共交通承担城市人员出行比例,从目前的24%提高到30%,其中轨道交通出行量占公交出行总量比重由目前的14%提高到40%左右。各项综合措施可节约能源137万吨标准煤。
(2)降低乘用车能耗。依据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争取提前实施国家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入市场乘用车的能效水平高于国家标准10%左右,节约能源21万吨标准煤。
(3)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车消费。鼓励研发和使用高性能、小排量、低污染的乘用车(简称小排量车)。到2010年,小排量车占新上市乘用车30%以上,可节约能源40万吨标准煤。
(4)发展新型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在城市工况下可节油30%-50%,应大力发展。到2007年形成小规模示范车队。到2010年,进入市场的混合动力公共巴士达750辆左右,城市出租车达4000辆以上,社会车辆达1万辆以上,节约能源9万吨标准煤以上。
(5)扩大清洁燃料的应用。到2010年,单一液化石油气出租车占出租车总量的50%。液化石油气/汽油两用燃料出租车占出租车总量达50%。公共交通巴士在全柴油化的基础上,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2000辆左右。助动车全部液化石油气化。
2010年世博会期间,投入运行的各类燃料电池汽车达到百辆级。积极开展石油替代燃料(乙醇汽油、二甲醚、煤制油、生物质柴油等)的应用,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以合理、经济、有效为前题确定本市车用汽油的替代燃料品种,逐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
2、其它。
本市航空、铁路、海运以及轨道、集装箱、长途、内河运输等交通领域也要通过科学用能、合理调度、装备进步、严格管理等手段降低油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和保持国内领先水平。
五、“十一五”期间本市节能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完成节能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健全配套政策,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增强节能技术支撑能力、节能监督管理能力、节能政策支持能力、节能市场化推动能力。
发展改革、产业、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工商、环保、国资等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建立起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调节、法律制约的节能保障体系。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
加快建立促进节能的体制,制定和实施推动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1、完善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按法定程序,制定和修订《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上海市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节约能源监察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健全地方性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上海市能源利用监测标准》、《上海市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评价标准》、《上海市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市机动车能效和运行标准》等节能标准和规范。
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能源设计、加工、使用等环节的全面节能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节能推进机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强化节能监督检查,加强节能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二)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节约能源,降低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度。
1、建设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的产业发展方针,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附加价值,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2、在产业布局优化中提高能效。加快产业向产业基地和开发区集中,在整合、梳理、集聚、优化产业布局时,同步制定节能方案,具备条件的要采用和集中供热相结合的热电联产或者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基本形成高效循环以及先进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能源管理模式。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数每年以20%递增,到2010年,试点企业数覆盖全部重点产业,市级以上开发区和六大产业基地内企业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每年推进2个市级以上开发区实施循环经济试点,按照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物循环利用。
4、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完成本市小冶炼、小化工、小水泥、小铁合金等行业、企业的调整淘汰。加快低效企业调整,全市每年调整700-800家企业,到2010年累计3000-4000家。制定分阶段强制淘汰高于产业能效基准两倍以上的企业和产品的计划。
(三)优化能源的消费结构
抓住世博会的历史机遇,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优质能源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效和改善环境质量。
1、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大力推进海上和滩涂风电场的建设,力争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0-30万千瓦。结合城市居住和公共建筑建设与改造,实施水源、地源以及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促进太阳能利用技术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推进农村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2、鼓励发展分布式供能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对于发展分布式供能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给予政策鼓励以及会同电力部门支持签订并网协议。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拆除中心城区工业炉窑,关闭吴泾地区的部分焦炉,继续降低煤炭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煤炭消费总量力争控制在6000万吨左右。
4、实施限制燃油的规定。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在区域供电平衡、能够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四)完善促进节能的各项政策
制定和实施激励节能的价格、财税、投资政策,形成有利于节能的市场环境和长效促进机制。
1、发挥能源价格杠杆作用。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消费形式采取差别价格政策,理顺各类能源的比价关系,适当提高有关能源价格水平,充分发挥能源价格的杠杆作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逐步形成“谁节约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获得效益”的促进机制,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用于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项目、补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鼓励购买高能效家用电器和用能设备等。
3、给予节能新产品生产企业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生产、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本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导向作用,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对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5、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支持。
6、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导向资金,用于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奖励表彰等活动,资助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节能新机制的建立,以及支持节能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研究制订与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