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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006年8月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专家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是一项政府行政许可,不是以前简单的“节能篇”,与“环境评估”一样具有行政审批性质,对固定资产项目要进行节能审查。具体的办法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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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xi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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