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现决定2008年对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一、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意义
1. 开展能源审计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新的《节能法》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均提出了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加剧,能源审计是推动节能工作、完善企业节能措施的迫切要求。
2. 开展能源审计是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举措。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降低20%。因此突出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对推进我市工业节能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开展能源审计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降本节支、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开展能源审计,企业是实际受益者。通过能源审计,企业对生产能源消耗、技术管理水平、产品能效指标、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效果等进行核查、对标、分析及评价,排查节能障碍和耗能原因,挖掘在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制定节能方案和规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
二、招标条件: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从事能源审计资质;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固定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熟悉国家有关能源的政策、法律法规、能源审计规范性(标准)文件和检测标准等;具备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能源审计能力;能够独立编制能源审计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能源审计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有五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3. 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能源类注册咨询工程师和2名以上技术经济类注册
咨询工程师;有4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省级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4. 有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服务的经历和业绩;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
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具有用能设备测试能力(CMA计量认证资格或国际实验室认证等)的单位优先考虑。
5. 具有健全的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6. 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7. 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三、招标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源审计机构投标书》;
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源审计机构基本情况表》;
3. 能源审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 能源审计机构的有关信息:机构介绍、组织结构、业务开展情况、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5. 资格证明文件: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专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 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以及近三年能源审计工作的业绩和典型成功案例材料;
7. 本机构能源审计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核心咨询人员的名单、学历、业绩等信息情况(见范表),以及相应的职称、资质证书等的复印件;
8. 与能源审计范围相匹配的仪器、仪表设备清单;
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10. 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原材料和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一份。
四、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将招标材料于8月5日前报我委电力能源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六、其它事项
(一)能源审计机构的投标材料将不予退回。
(二)泰州市经贸委对本次招标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